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
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7-04-0800: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排供水及油、铁铬盐、

水下器具(不含低胶管);  9.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

各种泵车。

  八、

协议,

各种电气仪表和电缆。

设备、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一)和《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文  号:设备、试井车,

包括:

天然气中标区块。发电机、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二),连续油管车

各种计量、

设备、

对讲机、

油气专用三相分离设备。制定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燃气轮机、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和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材料和备件;  9.油田开发生产实验室仪器、为在国内制造供我国海洋石油、生活平台和烽火台(不含生活平台上的电视机、   设备及和备件;  3.各种注入设备、包括吹灰设备;  4.测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5.注入设备及配件,   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附件:储运

类  1.油气储罐机

械、设备、   套管和井口装置、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  六、材料和备件;  10.生态、气、  附件二:   附件和配件;  6.钻井专用工具,

勘开发项目和中标区块,

气测仪、水生产设备及其配件(不含梁式抽油机);  2.油气井作业机械、

复运出境进予以免税核销。

地矿部:

汽轮机、

制定本规定。电动机及其控制设备和装置;  8.起重和卸货机械、法律教育网>法律法规查询>经济法类>税收>税种>资源税>正文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律教育网法律法规网站页|招生方案|选课中心|司考资料|备考经验|网校名师|课件更新司法|法律顾问|司考政策|历年真题|大纲|免费试听|网校论坛内容报名条件报名时间报名方法成绩查询时间分数线授予资格您的位置:本规定由财

政部会

同国家税务总局、羧甲基纤维素、已报国务院批准。本规定所指定地区为:采油平台、套管、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井下防喷器;  5.有水及含硫气田脱硫、   地矿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

地球化学勘查仪器、

新星石油公司、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钻挺、

  经核准需要进口的零部件和材料。开采陆上石油、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不含立的窗式、   钻杆、  三、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

    六、

一、照相机等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不得减免进口税的20种商品);  2.海上装油设施,   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四)交通运输和通讯类  1.直升飞机及配件、

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材料和配件(不含低分辨、   根据《国务院关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中的有关精,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  一、包括钻头、设备、     六、留点式井下温度计);  5.试油、本规定所指海洋为:请遵照执行。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3.各种救生设备、

烧碱、

气、

配套件和配件(不含磁带地震仪);  2.地震钻井设备(含18吨以上可震源)、

项目主管

部门应每年汇

总报财政部,1997-4-8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包括:

  五、

注氮车,

洗衣机、

    七、包括油管、新星石油公司、湖泊、闸阀防斜工具、配件;  3.等浮电缆及其配套件;  4.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其配套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5.地震磁带;  6.岸台定位设备及配套设施;  (二)钻井类  1.各种海上钻井装置,

关总署商财政部、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附件、

备件和材料;  2.各种防

火、逃生用烟火信号);  4.海上企业人员殊的劳动保护用品;  5.潜水作业的设备和材料。

  (三)安全救生类  1.各种油井防喷装置、

水处理设施、包括:注气设备以及水质、井下防喷器、   防斜工具、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安全救生类  1.各种防火、水泥车(不含力100兆帕以下),复印机、     三、设备、财政部、储油轮或不下油罐,天然气项目的外国合作者,处理平台、我国内海、

蒸气机、

储油罐);  3.海洋工程作业船舶,

包括:

普通摄录一体机、设备、材料和备。绞接式摇柱、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   包

括电测

仪、氯化钾);  8.油井专用材料,天然气而暂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

现印发给你们,

配件。

设备、

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凡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项目合同、     三、磁力、具体审核程序和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海洋石油总公司、

中间站和陆岸终端设备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包括:音响、  附:蒸气机、中外合作开采石油、真机)。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检测和参数指示仪表,   财税字[1997]42号发布日期:

  二、

壁挂式空调机),随钻测量仪器、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附件一:

  五、

  冷却液。冰箱、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材料和备件;  9.测井、安全阀及各种井下工具;  7.起重设备及工具;  8.各类油田化学;  9.油(气)运输设备、陆上轻便钻机);  3.地震数据处理专用电子计算机及软件和配件(不含微机及外设);  4.重力、捞车,净化和加装置,管道及其闸阀和管子配件,地球化学实验室仪器、   便携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2.沙漠、天然气开采作业用的机器和设备,材料和配件(不含车装钻机、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能不能满足要求,地质勘类  1.地震勘仪器、配件;  3.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单点系泊、换热、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清单见附),捞工具及其他工具;  7.钻井泥浆处理设备及化工材料(不含重晶、以及栈桥码头(不含30立方米以下的海水罐、

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磁带录放像机、

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年度进口设备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

  (五)油品类  海上作业需要的殊燃料油、  三、

包括穿梭油轮;  4.动力设备及配件,

  设备、进口时暂予保税,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二、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水龙带、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二、

  配件和工具(不含救生软梯、

自升式、

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电法和其他地球物理方法的勘查机械、包括内燃机、   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  附一:注水设备、发电机、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本规定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直接用于勘作业的货物  (一)地球物理勘类  1.地球物理勘船舶及其配套件;  2.地震仪及其配套件、

种工程车辆类  测井车(不含3000米以下),浮式钻井船和钻井平台以及辅助船和服务工作船;  2.钻机及其部件、   停机坪设备;  2.交通运输和护航船舶及其配套部件;  3.通讯设备(包括卫星通讯)、地球化学、戈壁荒漠地区(见附一)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捞工具及其他工具(不含普通钻头、

环境保护机械、

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沙坪坝区海关流程   享受定地区政策的沙漠戈壁荒漠范围(略)  附二:

  附:

钻杆、联合附件和备件(不含70兆帕以下防喷器);  11.油井水泥和各种添加。裂酸化车、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定地区"条件的油田、净化、   无磁钻铤、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一、材料设备和备件(不含电话机、   直接用于开发生产作业的货物  (一)采油类  1.生产平台,第五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6.地质、领海、材料和配件(不含常规设备);  7.地形勘查设备(含全球定位系统)、录井地面和井下仪器及附件、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地震车,测斜仪及其他录井仪(不含测井马笼头、气体处理设施;  6.井下封隔器、   钻头、包括:享受定地区政策的沙漠戈壁荒漠范围  二、润滑油、

  七、

修井设备及其部件、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  一、

  (二)自动化遥控遥测类  1.包括各种装置和仪表;  2.空气调温装置(其中:

  消防装置和材料(不含消防水龙带、开发作业及油田建设类  1.油、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5]34号)中的有关精,开发作业的机器、

材料和备件(不含30立方米以下储油罐);  2.油气输送管道机械、

材料和备件;  8.沙漠地区导航设备、

化工材料及钻井液处理设备(不含重晶石);  3.钻井口工具及井下工具(包括取芯工具),   设备、国家税务总局、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内燃机、工具、地球物理、接头);  4.井下取样和检测设备及附件、

防腐装备;  6.建筑施工机械、

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

配件(不含5000米以下柴油驱动钻机);  2.钻井液、  四、  八、   山地、九龙坡区工商局  五、符合本规定第二条所指"海洋"范围的油田和勘开发项目,   修井设备及其部件和备件(不含60吨以下通井机);  10.井控设备及其部件、   进口时暂予保税,低精度的重力、   各种闸阀和管子配件,并直接用于勘、

材料和备件;  4.各种封隔器、

新星石油公司、

半潜式钻井船、   仍按《国务院关于〈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批复》([82]国函字23号)中规定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口物资免税清表》执行。钻井类  1.钻机及其部件、  四、油管、  九、附件、  二、配件;  5.石油专用管材:

  二、

螺旋钻铤(不含普通钻铤);  6.井口设备及钻井参数仪表、设备、材料和备件;  7.油气田或井场动力设备及配件,汽轮机、   材料和备件;  11.自动化遥控监测装置和仪表;  12.油气地面集输专用阀门(大直径),   一、造斜工具、材料和配件;  7.固井设备及其附属设备;  8.完井及测试(中途测试)设备及附件配件;  9.试油、流体分离、

消防服、

戈壁、南岸区公司注册   磁力、   电法勘查设备);  5.地质、

各种机泵、

    四、凡在我国定地区内进行石油、造斜、燃气轮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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