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

联合发文财税(1997)42号财政部、

现印发给你们,字体大小:小中大大保存设置恢复默认PDF下载印收发文字号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42号生效日期:《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一)和《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

井口海关 修订沿革)附件: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_法规_汇法网(lawxp.com)风险信息网风险预网案例法规专业版新!财政部、海关总署查看沿革财政部中央人民财政部(1949年-1954年)发布日期:(相关资料:

可发送邮件至或短信留言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1997]42号)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请遵照执行。

  已报经国务院批准。   修订沿革)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资料:本站导航背景颜:   1997年04月08日文书字号:

海洋石油总公司、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制定机构:

新星石油公司

、财政部、《关于在我国陆上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相关资料:我们尽快给您回复;汇法全体员工祝大家新春愉快!   《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二、1997年04月08日效力级别:   天下登录注册帮助预防交易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案例|法规|律师|律所|法院|合同标题全文页案源中心裁判文书合同文本法律法规新闻中心律所律师法院法官汇法网春节放时间为2月13日--2月24日在此期间,修订沿革)财政部(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地矿部:机构>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财政部>全文添加收添加您的标签我常用的收标签您已收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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