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到重庆科大
学附属大学城院门。原告住院39天后于2015年1月26日出院,被告李忠德、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在红楼院产生住院费.51元。根据商业险条款,男, 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险和商业险。 舟骨、被告李忠德为肇事的渝BN7***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所有人,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渝法庭[2015]鉴字第0254号、原告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误工费请求。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
入院断为车祸伤:原告丁德玉的
委托代理人李奎,鉴定费及间接损失。未附加不计免赔。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25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393号原告丁德玉,原告举示的渝公交认字[2014]第00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拐杖150元、 全休一个月;
2、负责人龙保勇,精损害抚金过高。 其因眼睛发痒三天,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相关法条:被告李忠德垫付元,超载(核定载重量Kg,足跟及足底皮肤撕脱伤);二、法定代表人陈德洪, 免赔为10%。关于原告主张的费。
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德,不能确原告在重庆科大学附属大学城院产生的652.47元门费与本次事故存在关联,本公司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险和元的商业险,经审理查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田利辉任审判,原告为部分护理依赖。根据该事故认定书,
2015年4月22日,左
眼失明;四、出院建议为:
本院认为被告李忠德应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险和元的商业险,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201
5年6月8日、住院期间另外4天护理费为320元(80元/天×4天)。小腿、被告李忠德承担的主要责任,支付护理费5600元。原告住院39天,
重庆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超出交险部分,免赔率为15%。住所地重庆市万盛体育路3号附5号1-8,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支付鉴定费2200元。根据这两份鉴定意见书,横过道路时, 事故发生后本被告垫付了部分费用。原告左眼失明与事故无直接关联,鉴定费3366元、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支持。
座便椅、原告护理时限为90天,在商业险范围内,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险和商业险,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小腿及足部多处管经肌腱离断损伤;2、 请人护理35天,距骨、原告住院期间,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在有人行横道的路段, 韧带损伤;6、左小腿及左足碾伤(1、2015年6月2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原告属于六级伤残、剩余天数为51天。原告自行承担10%的责任。交通费1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明到庭参加诉
讼。2015年3月18日,原告承担次要责任。1、
0255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足背、
上海锦天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但提出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原告可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为元(元/年×19年×5陈家湾海关2014年12月18日,
结合本案况,组织机构代码-3。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652.47元的门费不予支持。
没有附加不计免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辩称, 1970年10月6日, 2015年1月
10日,左眼失明与交通事故的关联、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
限公司,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其出院后的51天的护理费为1224元(80元/天×51天×30%)。 被告李忠德驾驶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N7***的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向大学城中路方向行驶,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车辆超载,
护理垫、营养不良。原告丁德玉与被告李忠德、重庆至上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保洁员,保险公司赔偿的费应当扣除非保用。
挂靠在被告公司。原告支付鉴定费2800元,超载免赔为10%, 逐步加肢功能锻炼;3、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护理费元、残疾辅助器具费(腿部安装肢费用)进行鉴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采取小腿截肢方式的必要(后被告撤回该项鉴定申请)、护理垫350元、委托代理人李奎,
未保证安全驾驶,肇事车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
被告李忠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住院39天。根据鉴定意见,委托代理人田维宏,2015年1月30日,被告的陈述,一个月后复查一次;6、
其将该车挂靠在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李忠德、
重庆市沙坪坝区分局交通巡逻察支队出具渝公交认字[2014]第001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交险范围优先赔付精损害抚金,根据鉴定意见,剩余部分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审理中,此外,合法、关联已经当事人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 挂靠在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80元、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应当在交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本次事故致左下肢缺失属于六级伤残;原告左眼失明与本事故损伤无直接因果关系;原告护理时限以90日认定为宜(后补充说明从受伤之日起算);原告护理依赖程度以部分护理依赖认定较为适宜;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需元,丁德玉与李忠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天眼一下天眼一下登录VIP会员企业套餐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
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248元(32元/天×39天)。住重庆市江津区。聘请护工护理35天,残疾辅助器具费元、术后3-4月根据恢复况安装肢;4、原告申请对其伤残等级、
另查明,
断为车祸伤:残疾赔偿金元、 费.98元、护理费5600元。腓骨碎骨折;3、轮椅费975元、委托代理人胡明,从受伤之日起算。
头枕部摔伤;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造成原告受伤。2015年1月9日, 由原告承担10%的责任, 扣除住院39天,残肢处理费500元。
男,共产生费用1675
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忠德与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营养费3000元、 有不适及时就;5、肇事车辆系本被告所有,肇事车辆
系被告李忠德所有,股骨碎骨折;4、一、 有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左眼失明与交通事故的关联、女,原告当天在陈家桥院产生门费1832.28元,精损害抚金元、舟楔关节脱位伴关节囊、 跟距关节、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总经理。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费共计为.79元。 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审理中,根据鉴定意见,2014年12
月18日,原告可主张护理费共计为7144元。帅博肇事车在本被告处投保交险和商业险属实,门随访。 共计产生门费652.47元。左小腿车碾伤;左小腿损毁伤;左胫腓骨中下段开放碎骨折。 肢每五年更换一次,原告在陈家桥院产生门费1832.28元,原告主诉其左眼痒三天,审理中,原告被送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院(以下简称陈家桥院),原告支付截肢处理费500元。负事故的次要责任。1953年12月24日,其中,
根据历,超载Kg)行驶;在施划有海关专用监管车道的道路上,被告李忠德驾驶机动车装载水泥,方便报销合作通道媒体通道商务通道丁德玉与李忠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06-26中国裁判文书网关联公司:本院予以主张。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伤残进行鉴定。座便椅200元、原告购买拐杖、陈家桥院建议转上一级院就。加营养;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就被告李忠德承担事故主要责
任,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事故发生后,胫、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在人行横道内通过,
护理期限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上述事实,收
据等证明。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请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元、 免赔率为15%,鉴定检查、 1-5趾趾骨碎骨折;5、 产生住院费.51元。护理时限及护理依赖程度、 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挂靠在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海关专用车道上行驶,由被告李忠德垫付。
这些的真实、
原告丁德玉诉称,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交险范围内优先赔付精损害抚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超载免赔为10%,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汉族,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可达到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被告李忠德辩称, 实载Kg, 在商业险范围内由被告承担的费中被告李忠德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3%作为非保用达成一致。残疾辅助器具费、被告李忠德驾驶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渝BN7***的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曾路时与从右至左的原告接触,其余费用由原告垫付。肇事车系被告李忠德所有,按照城镇标准计算19年的残疾赔偿金予以认可,本院认为, 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5月12日、轮椅,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六级伤残,海关办理流程经交部门认
定,被告李忠德、汉族,原告转入重庆红楼院住院。 被告李忠德, 在商业险范围内由被告承担的费中被告李忠德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13%作为非保用达成一致,并且在行驶中遇行人横过马路时,踝关节、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原告受伤。每年维修费5%。 上海锦天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会及邮寄费共计548元。当天,没有购买不计免赔。无固定职业,措施不当
,本院于2015年2
月12日立案受理后, 足跟骨、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忠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历、其中,根据事故认定书,重庆巨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且从原告在重庆科大学附属大学城院的陈述来看,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曾路(康居西城公交站路段处)时与从右至左(车辆行驶方向)的原告接触,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
号,委托代理人杨志,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委托代理人黄丽娟,